空难罹难者家属提请审察赔偿标准
“《立法法》第90条规定,公民觉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察的建议。
“大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是不是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进行审察。”
12月19日,一封题为“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察的建议”的信件,从上海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的落款是17名中国公民的签名,他们的一同身份是:去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
“这份建议书在上月底已经完成,因为联系其他罹难者家属,不久前刚签名完毕。本月17日,得知全国人大修改了法规备案审察程序后,大家决定尽快发出。从时间来看,大家这封建议书应该是全国人大修改程序后的第一件。”今天下午,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的赵*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赵*洛是包头空难罹难者陈*阳遗孀桂*宁的代理律师,前不久,他代理桂*宁起诉国家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他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程序”,是指本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察工作程序》。
包头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表示,国内处置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来源于依据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他们没权力突破现在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由于赔付标准是国务院拟定的。
赵*洛发现,从1996年3月1日起推行的《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但,近10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依法拟定有关的赔偿标准。赵*洛觉得,从1993年到2003年这10年期间,居民平均薪资增加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今天对空难者家属进行理赔,假如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适合的。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履行《民用航空法》规定的立法义务,它是有责任的,也影响至今对有关的遇难者家属理赔中存在的公平问题。
在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失败后,赵*洛和其他罹难者家属开始寻求新的途径,在一些专家的指导下,他们想到了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书中写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被授权制定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机构,只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拟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具备上位法依据,在《民用航空法》和《立法法》颁布实行之后,1993年国务院拟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缺少上位法依据。
“依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其中第项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国务院1993年132号令违反上位法《民用航空法》有关‘被授权机关’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规定的赔偿标准目前适用紧急不合理,在对包头空难家属赔偿时,继续沿用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作为赔偿依据,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有必要撤销国务院1993年第132号令及其规定的赔偿标准,而且,在民航主管部门未拟定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之前,应确定民航运输企业依据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