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职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总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职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时,被告知已超越60天仲裁申请期限,不予受理,继而起诉到法院,又被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讲解予以驳回,导致这类职工诉讼无门。为此,日前浙江温州中级法院提出质疑,觉得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讲解有不妥之处。
2002年到今天,温州两级法院在处置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权益受侵害的职工没办法依法维权,重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其中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越60天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公告,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这一规定,温州中级法院觉得,设置该规定其初衷是为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其一,违反司法终局裁决的原则。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未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下,没在60天内申请仲裁,于是丧失了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机会。
其二,与诉讼时效规定相冲突。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2年内均可以向法院起诉,即其权利受司法保护的诉讼期限为2年。而依据上述司法讲解,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在60天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无疑缩短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的期限。
对此,温州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鞠*亭觉得,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讲解不符合《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的规定。鞠*亭觉得,在日常,作为处在弱势地位的职工,一般不愿打官司,他们大多期望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而这个过程可能耗时较长,甚至超越60天,在协商未果的状况下当事人才会去寻求司法救济,但为时已晚,他觉得这非常不合理。
日前,温州中级法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交建议,提出健全这一司法讲解。